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目前,现已有福建、安徽、重庆、青海、陕西、山西、宁夏、辽宁、天津、黑龙江、四川、广西(试点城市)等11个省市区进入正式实施阶段,其中,陕西、青海同时把药品、耗材纳入两票制实施范围。
在进入10月份之后,吉林、湖南、甘肃(三级医院)、云南(省级医院及试点城市三级医院)等4省进入实施阶段。其中,湖南从4月份开始经过了6个月的过渡期,已经有一定的实施基础,部分偏远县及乡镇可以在两票的基层上增加一票。
接下来,海南、河北、浙江、内蒙古、山东5省区即将从11月开始正式执行两票制。其中,海南可能是全国对生产企业界定最为宽松的省份(可按品种来界定),而浙江的界定则是最为精细的,考虑周全,目前处于过渡期;河北、内蒙、山东的实施范围由小变大逐渐拓展到全省。
此外还有上海、北京、河南、江西4省市有望在年前实施,但未具体规定实施规则。江苏、贵州的实施节奏与药品招标采购保持一致,符合市场实际,便于厂商及医疗机构采购供应。
下面为重点内容:
1.“两票制”界定
药品生产企业或科工贸一体化的集团型企业设立的仅销售本企业(集团)药品的全资或控股经营企业,可视同生产企业。
境外药品的国内总代理可视同生产企业。
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合规委托负责药品销售的生产企业或经营企业,可视同生产企业。
药品流通集团型企业内部总公司、分公司、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之间调拨药品可不视为一票,但最多允许开一次发票。
2.实施范围
(一)全面推进实施。
1、全区所有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全部实行“两票制”。
2、鼓励部队医院、民营医院及个体诊所等医疗卫生机构实施“两票制”。
3、为保障基层药品的有效供应,特别偏远、交通不便的乡(镇)、村医疗卫生机构配送药品,允许药品流通企业在“两票制”基础上再开一次药品购销发票。
(二)特殊情形。
在发生自然灾害、重大疫情、重大突发事件和病人急(抢)救等特殊情况所实施的药品紧急调拨、采购,不受“两票制”采购限制。
【实施时间】
原则上要求在 2018 年1月1日前实施,条件允许的可提前实施;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城市要在 2017年年底前推行“两票制”。允许药品生产企业、流通企业、医疗机构在“两票制”实施前科学合理消化库存。
3.监督管理
(一)建立由多部门联合检查监管机制,每年至少联合检查一次。
鼓励企业间互相监督,对违反药品管理等有关规定的生产、流通企业和医疗机构,相关部门要予以严厉处罚。涉嫌犯罪的,依法移送有关部门。
(二)对“两票制”落实不到位、不在网上采购、拖欠货款、监管不到位、有令不行的医疗机构负责人由辖区主管部门进行约谈。发现违规违纪的,按照相关规定移交相关部门处理。
对不按规定执行“两票制”要求的药品生产企业、流通企业,区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工作办公室将取消投标、中标和配送资格,并列入“不良行为记录”或“黑名单”。